2011年的一天,今年33歲的超市員工張華(化名)在回收孤兒商品(顧客挑好後,由於各種原因沒結賬帶走的商品)時,將一盒梅林午餐肉放在家電小倉庫內。第二天早上,他在家電小倉庫吃掉了這盒午餐肉。
  超市發現後,以張華“嚴重違反公司制度”為由,解除了與他的勞動關係。
  張華不服公司的處罰決定,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無果後,向沙坪壩區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.8萬餘元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該超市的《員工手冊》規定,對於偷竊屬於商場、顧客或他人財物的員工,超市有權立即辭退,食用和帶走屬於商場的食品及飲料屬於偷竊行為。同時,超市《道德操守規範》規定,對於犯有嚴重過失的員工將立即解聘,包括偷吃超市食品。張華入職時,曾簽署確認書,表示理解並遵守《員工手冊》和《道德操守規範》。
  法院認為,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,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
  昨日市一中院發佈消息稱,該院近日二審認定超市解除與張華的勞動關係不違反法律相關規定,終審判決駁回他的訴訟請求。
  重慶晚報記者 王明 通訊員 謝威利  (原標題:偷吃午餐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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